采取不同的模式反映投资者不同的考量。如果按第一种方案,你作为F公司的股东,当然可以控制该公司或者影响该公司的决策。如果按照第二种方案,你对G公司是间接持股关系,你只能通过支配F公司去影响G公司,对后者的影响力的大小,就要取决于你对F公司的控制力的大孝你和其他几位股东的团结程度及F公司对G 公司所享有的股权。采取第二种方案手续繁琐,过程长,不能直接影响G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回报也可能受到影响。 从经营的角度上考量:如果G公司和F公司的主项经营是一样的话,就采取第一种办法,这样你个人对F公司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力,将来的回报可能会使自己满意;如果G公司与X公司合资成立的F公司是开发新的经营项目,还是采取第二种方法较为妥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