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文)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