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验收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按期完成进驻计划的项目或企业,其负责人应认真组织编写技术总结报告,包括项目(企业)经孵化后已达到的产业化程度,即所达到的年生产规模、产品达到的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市场现状的分析报告以及以后扩大生产的规划或合作意向,报送孵化器项目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项目管理部组织专家组,按合同的要求,采取评估或技术鉴定的方式对项目进验收。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其实现产业化生产中的融资、生产规划、合作伙伴、市场信息、营销渠道、知识产权保护等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所形成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归双方共有。双方所占股权比例在签署进驻合同时一并约定。 第二十四条 对投入资金创办企业的验收,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计划、目标,孵化器项目管理部组织技术、经济、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试行办法经北京理工创新高科技孵化器董事会批准后施行,由孵化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