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税收杠杆撬动创业促进就业
时间:11-23 14:4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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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措施具有较强的资源分配属性,政策目标往往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因此,一项定位准确的政策措施,会产生非常好的实施效果。从这个角度来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的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就必将对我国的扩大就业,特别是以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通知》具有三个方面的显著特点: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创业政策惠及面更广,政策管理更加规范。此前,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而 《通知》在此基础上积极扶持个体自主创业。政策惠及范围则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将政策对象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被悉数涵盖。同时,新政策以 《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使管理更加规范。
中小企业对于促进就业具有非常大的作用,近年来一直是吸纳我国就业的主要力量,也是我国近年来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主要作用对象。与之相比,个体自主创业具有带动就业的效果,是一种扩大性就业。而且以创业带动就业还具有象征性和示范作用,对于整体促进就业工作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因此, 《通知》将促进个人就业作用主要的政策着力点,意义重大。
同时,创业难,个体自主创业更加艰难。他们在创业过程中有可能面临着更多的创业风险和各种实际困难,也需要得到更多切实的帮助。民谚有所谓 “头三脚难踢”的说法,形容事业起步阶段的艰难。这样的困难局面对于个体自主创业者来说,可能更加具体而微。一点点小的挫折,比如资金周转困难,就有可能使刚刚扬起的创业风帆遽然飘落。这时,一点微小的帮助就可能产生雪中送炭的作用,为启动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弱的个体自主创业带来巨大的帮助作用,使之能顺利踢好 “头三脚”,走出创业初始阶段的困难局面。
新政策将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对象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适应了我国目前就业结构上的变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能结构调整,使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和失业人员结构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摩擦性失业现象突出,而农民工就业不稳定现象也值得关注。因此,扩大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将更多社会群体纳入其中,不但有利于实现我国宏观经济的平稳增长,使更多的社会群体能够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福利,而且能够更好地解决我国在社会转型期间面临的就业难题。
劳动就业仍然是谋生手段,但就业远不止于解决一个人的温饱问题那样简单,它还是一个人能否参与社会劳动或以什么样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的证明,是劳动者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载体,涉及劳动者尊严。 《通知》对于个体自主创业者的支持,将能很好地帮助更多的人以创业的方式实施就业,让他们能够更加充分地体会到参与社会生活的自尊。而政策惠及面的扩大则使这一群体更加庞大,政策的良好意愿也将随着众多创业者的成功创业得到更加充分的释放。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政策将扶持更多的人创业和就业,也有更多的人通过这一途径,品味作为一个创业者和劳动者的尊严。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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