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快餐连锁的主要情况 连锁经营在日本非常普及,每年都有为连锁总部举办的征集加盟店的交流会。连锁的经营目的是:控制市场,实现经营的无限可能性,统一规则和实现企业的单纯化、标准化、集中化与差别化。 日本的连锁主要有四种形式:直营连锁(RC)、挈约合同连锁(FC)、自由连锁(VC)和合作连锁(CC)。 在日本外食产业与快餐业较适行的是挈约合同连锁(FC)及直营连锁(RC)形式(也是我国通称的特许连锁和正规连锁),其中挈约合同连锁形式更适合些。挈约合同连锁(简称合同连锁)大致分为商品合同连锁店与服务合同连锁店。加盟合同连锁企业的年营业额已达12—13兆日元的规模,占全国连锁企业的33.5%。 在实行合同连锁的经营店中,外食业和服务业的店约占60%以上。 日本关于挈约合同连锁的定义是:事业者(授权者)和另一事业者(被授权者)之间签订合同,用自己的商标,商品名和其它作为营业象征的标记,以及经营诀窍,统一在同一商品形象之下,授予其商品的销售和展开其他业务的权利。被授权者要支付一定的报酬,并投入必要的资金,在授权者的指导和援助下展开事业。实行合同连锁经营在日本可产生四点效果:l、事业机会的扩大。2、经济和行业的振兴。3、对中小企业的改革和竞争力的强化。4、增加劳动就业和提高科学规范管理水平等。 从日本合同连锁的组织与运行方面看,成为连锁总部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已开发了具有特色的商品和服务并得到社会的承认与支持,而且正努力于新的具有商品和服务的研究开发。2、开发出拿手的技术和经营诀窍。3、经常对加盟店进行经营指导和培训。4、有扩大连锁店的能力,积极致力人才开发等。同时,连锁总部要具备下面的机能:总管全局的战略性机能,商品、服务的开发机能,以加盟店为对象的教育培训与指导机制,宣传机制,信息机制,金融机能,产品的开发功能,经营管理与指导功能等。 加盟合同连锁的基本程序是: (1)连锁的加盟店自愿加入该总部,并接受总部的一切连锁规定。 (2)加盟店向总部缴纳加盟金等以用于开店前的各项费用,同时缴纳保证金。一般在50—300万日元不等。总部将提供开业前的一切约定服务与帮助,保证顺利开业。 (3)开业后,加盟店还必须在规定的日期,用规定的计算方法缴纳特权使用费,总部平日提供指导和约定的各种服务、合作和帮助。特权使用费大致有三种推定方法: l、毛利分配方式=毛利的30—40% 2、营业额比例方式=营业额的l—5% 3、定额方式=每日定额5—10万日元 (4)加盟店与总部在严格遵守合同的前提下,不断进行交流,相互提供有益的信息与意见,在共同自愿的情况下才能修订合同,平日是不能违背的,谁违背合同谁将接受法律的处罚,并在社会上和行业内名声扫地,无法再经营下去。 (5)合同年限期满后,双方自愿续签合同,或如有一方存在不满而终止合作。合同年限一般在2—4年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