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增加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并规定,未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或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月7日,燃气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从事其他燃气经营的企业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 实行特许经营的燃气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相关部门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并组织评审会依法进行评审,并通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授予对象。 另外,《条例》规定,对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由燃气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