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创业实验室(elab.icxo.com)消息:按照条例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条例要求,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专家解读 法规有不足之处 “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说明我国开始逐渐与国际接轨了。”昨日,中国特许经营学奠基创始人、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主任李维华对条例出台做出如此评价。 四川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认为:“条例作为此前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升级版,尽管在内容上还比较粗略,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出台的时间也相对晚了一点,但是这毕竟是一部对特许经营活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 对特许人约束较多 李维华昨日对记者说,条例对特许人进行了很多约束和限制。但实际上,造成特许经营欺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被特许人的动机不纯,行业协会、企业咨询顾问等特许经营活动第三方不自觉地为欺诈行为提供保护伞等因素都很重要。不过,在条例中却没有对被特许人和特许活动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不能不算是一件很遗憾的事。” “此外,条例中关于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存在缺失,对法律责任的监管部门界定不是很清楚,另外,也没有之间签下的特许经营合同应交给相应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李维华表示。 被特许人享受违约特权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