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 (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 (包括餐饮业、服务业) 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 直接特许 - 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 (区域特许) - 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蔍点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