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