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创业实验室()消息:有很多法律问题,对此加以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的所有权———的所有权是分散的,但对外要形成同一资本经营的一致形象。是特许总部将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商标和经营模式等许可给加盟店去经营,加盟店需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因此,总店与加盟店不是同一资本。一般来说,特许连锁系统里,加盟店对自己的店铺拥有所有权,而经营权则高度集中于加盟总部。加盟总部要对加盟者提供特许权许可和相关经营指导,而加盟者要为此支付加盟费。 合同———的加盟店与加盟总部之间的关系是以签订特许合同为基础的。通过合同,总店允许加盟店使用自己的全套软件,并要求加盟店不折不扣地按自己的模式去经营,并对加盟店有监督、指导权利,同时也负有培训加盟者、向加盟者提供合同规定的帮助和服务的义务。 特许合同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文件,因为特许关系本身是一种契约关系。合同对于特许者和被特许者都是至关重要的。按照合同主体的不同,可将合同分为单体合同和复合合同。其中单体合同是最有典型意义的合同,包含了合同的主要要素;合同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是特许权的直接使用者,合同是特许权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关系相对简单。单体合同是特许权所有者直接发展加盟商的一种方式,其优点在于特许者容易实现对加盟者的控制,对被特许者管理和控制能力较高,业务发展的利润没有分流,但其缺点是发展速度较慢,不利于加盟体系的迅速扩张。 复合合同又分为区域合同和权代理合同两种形式。区域合同的合同主体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不一定直接使用特许权,而作为区域加盟商以自己的名义发展加盟商。区域合同适用于跨地域发展和分区域开发特许业务。其优点是发展速度快、部分管理工作由区域加盟商完成,特许者能减少许多管理和控制任务;但缺点是不易保证特许体系的完整与统一,对区域加盟商的依赖过强,且存在利润分流现象。权代理合同的合同主体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在特定地域代理销售特许权,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名义发展加盟商。权代理合同适用于的跨国发展,其优点是可以发挥当地人的作用,快速实现本土化的要求;缺点是不易控制,且存在利润分流。 通常合同许可的内容大致包括许可使用的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诀窍等等。合同应明确规定它们的名称、登记号及其它登记注册情况如有效期、许可使用的内容、方式和地区等事项。签订合同时,被特许者应该审核有关权属证书的原件。 限制竞争和竞争行业禁止———最大的弱点就是容易制造出竞争者,为了防止被特许者学到企业的经营诀窍和技术机密后独立开展业务,特许者往往在合同中规定限制竞争条款。如合同中可以规定:“被特许者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以及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十年内,被特许者不得从事与甲方(特许者)业务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
法律关系———特许者和被特许者虽同属一个特许体系,但在产权上并没有从属关系。作为分别独立的经济实体,特许者和被特许者对外分别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权利与义务由特许合同约定。特许合同是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它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它也是解决有关纠纷的根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