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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国的模式从先前的行业自律纳入法律监管。上周,首批50家企业已完成备案,商务部将在本月底发布第一批备案特许人企业名单。在近两个月的市场观望之后,这一消息的公布打破了新条例执行的“温吞”局面。 (相关新闻:的条件)
有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我国特许体系数量超过2600个,加盟店近20万个,分别比上年增长13%和16%,已覆盖了该分类的所有13大类别,80多个细分行业和业态。庞大的市场就此迎来重生了吗?现在还不得而知。如果说,这部《条例》是基于市场规则而生的法规,主要通过市场手段而非行政手段来规范市场,那么,即使法律监管还未真正发力,市场的重新洗牌也几成定局。
跨越陷阱
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商业模式,进入中国10多年以来,已成为诸多品牌拓展市场的有效途径,并呈现出快速扩张的态势。于是,“零风险”、“保证利润”、“快速赚钱”等具有诱惑力的字眼充斥着各类招商广告,一度引得投资者趋之若鹜。但是,天上不会掉馅饼。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提供的分析报告认为,任何一个加盟项目都有一个投资回收过程,至少要经营1年至1年半以后才有盈利的可能,更何况经营本身就存有风险。
诱惑的背后是利益的驱使。据说,商业圈里有个共识:开连锁店可大量圈钱。但是,以一家营业面积万余平方米的商场为例,每天现金流在上百万元,若企业没有雄厚的资金怎能支撑?一些特许企业做着盘算:以低成本开店并不难,因为商业行业门槛低,还有供应商和银行的钱可供利用。因此,一些特许人并不具备相应的硬件条件,技术和管理也不成熟,只为了获取加盟费而征招加盟商。在逐利效应的驱使下,成为一些商家不断扩张资本的手段。专家指出,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由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很可能馅饼越大,陷阱越深。侧重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是颁布新条例的初衷之一。
其实,对特许人企业自身来说,若圈钱过了顶点又缺乏发展后劲,就会进入恶性循环,最终无法自拔。上海连锁经营行业协会秘书长胡文章清晰记得,曾风光一时的上海美亚21世纪便利店是如何走向破败的。这家创立三年半的便利店,在2003年到2004年迅速扩张了500家门店,最后由于供应链危机全军覆没。知情人士透露,其中根本原因是该企业总部的经营理念存在问题。
“这些年我国发展虽快,却走过不少弯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很大原因。”胡文章介绍,从1997年试行到2005年实施,《商业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不具法律强制力。而《条例》的出台,无疑在隐蔽的陷阱前竖立起了警示牌,告诉投资者要谨慎绕过。
还需“清水”
在这部共计五章三十四条的《条例》中,“着重规范特许人的行为”是一大亮点,这从完善特许人的备案和信息披露制度中可见一斑。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副司长王晓川指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此外,为了防止欺诈,《条例》规定特许人在推广中不得再出现含有宣传收益的内容、规定特许人从事活动应当至少拥有2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等等。对的违规现象,《条例》也有明确的处罚措施。然而,特许市场靠法规“挤”掉多余水分,并不能立刻成为一潭清水。记者了解到,新的特许人正“变身”以避开法规。
不久前,上海一家主营生煎的企业曾通过网络等多个渠道招商以扩大自己的规模。但近日记者发现,这家“生煎王”的招商宣传中已不见“”,转而变为“特色专营店”,并巧妙地宣称其是“以品牌经营”。还有的特许人企业打起擦边球:或从变成代理经销,或以保证金和货物差价来代替加盟费。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曾说,和其他一些营销模式之间有“灰色地带”存在。之所以特许人会游弋在灰色地带,是因为他们清楚,当这样一部重点规范特许人行为的法规出台后,若仍穿着“”的外套将不可避免地承担起法律风险和责任。
对于新条例中的规定,业内人士仍抱有担忧:要求特许人“网上备案”只是代表企业以法人身份进行了事后登记,并不能保证企业的守法诚信,这让投资者如何甄别?无论是投资者、监管层还是特许人,对《条例》的宣传和解读是当务之急,可见“浑水”真正变清还有待时日。
“锁”是关键
的市场真正要获得“重生”决非易事,它既需要政策的引导、法律的保障、产业的扶持,也需要企业自身爱护自己的品牌。我们希望看到的是,相关的法规应该让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在长期的信任和合作基础上将利益紧紧捆绑在一起。特许人企业若只注重发展加盟店,而缺乏对加盟店的管理,表面上看似统一的经营模式却同床异梦,那么企业和品牌的生命力也不会长久。
据了解,国内外成功的品牌,其成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连锁”操作规范,比如有一个高质量的加盟手册和可操作的运营手册,使全世界的店铺都能保持一致的良好形象。而调查发现,我国目前连锁品牌中近30%的企业没有加盟手册,20%以上的企业没有运营手册。
事实上,只要具有的本质,无论特许人以怎样的形式避开条例,今后的投机风险都会加大。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韩潇律师表示:“虽然《条例》本身属于行政法规,但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参与活动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仍应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所以,《条例》规范市场的效果将通过市场手段渐渐显现出来。”从长远来看,企业既要搞,又想逃脱法律的监管,违背优胜劣汰的规律恐怕只能是种奢望。对于那些正考虑如何避开《条例》约束的特许企业来说,目前首要考虑的不是如何快速扩张,而是如何先生存下来。(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