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的地址定下来后,杨先生到总部正式签订了合同,并缴纳了品牌服务费9800元,并根据总部要求第一次订货10000元,全部打进总部指定的个人账户。自此,杨先生满怀激情地开始了创业之路,按照总部要求,对店铺进行了装修,购买了货架,装上灯箱,想到自己马上成为老板,以后可以让妻子和女儿生活得更好,那感觉非常好。终于盼到总部发来的货物,“看到货,我有些失望,因为这些货和我在总部展厅看到的不一样,粗糙多了!”杨先生如是说!虽然就这个问题问过总部,但总部的经理说,先销售着,如果销量不好,再调换。但开业以来,杨先生的便利店就没什么销量,即使销售了几件,还不时有消费者前来退货:儿童带的手表使手腕过敏;闹钟根本不响;小台灯不亮,诸如此类的问题不断,而且杨先生自己也发现产品质量存在一些有问题,护肤品过期,女孩饰品掉粉末, 这简直让杨先生无法经营,产品如此差,附近小区的居民谁还会来光顾!谁还会信任这家超市!经营十天后,杨先生实在无法再继续下去了,客人越来越少,再这样下去亏损更大。杨先生直接向总部要求退货,返还加盟费,总部仅同意退货,但不同意返回加盟费,因为根据合同规定,只有不断进货才可以返还加盟费。最后仅退了部分货物,总部以其他货物影响了二次销售,而不退,其实很多货物包装都很完整。杨先生很无奈,他仔细看了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却是他违约了,但是他感觉自己是被骗了。“我现在的损失都已经五万多了,还不包括间接损失,这段时间我什么也没做!”杨先生现在非常后悔当初的决定。
杨先生的加盟过程,和其他受骗的加盟者遇到的情形是一样的。加盟前,他们一般都是受到盟主(总部)在正规媒体发布的虚假的、夸大的不切实际广告的影响,在考察时,又受到业务经理花言巧语的欺骗和许诺,利用展厅样品的障眼法,最后引诱你签订合同,特别是这份合同简直就是一个没有任何缝隙的网,而且让你有苦说不出,明明是吃亏但根据合同却是自己违约!杨先生真的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吗?来看一下杨先生都带来哪些证据材料吧。
三、诉讼的证据材料
“梁律师,你认为我这个案子能不能胜诉?”
这是当事人经常问我的一个问题。我不会给当事人承诺这个案子能否胜诉,因为一个案子能否胜诉由多个因素决定的,特别是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下,我认为律师不能轻易对当事人保证或者承诺此案必赢之类的话,否则,就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
我对杨先生说,先看一下证据。杨先生是个细心的人,他保留了所有他与总部之间发生往来的所有书面资料。
首先看一下与加盟相关的证据材料:《终端产品销售合同书》、服务费收据、宣传手册、发货清单、开店手册、员工手册以及部分产品。
我仔细看完合同后,发现这份合同的确是经过专业人士制作,合同各条款十分严密,而且合同内容对杨先生十分不利。总部和杨先生之间明明是特许经营关系,杨先生是总部的加盟商,但在这份合同上,双方变成了销售关系,特许经营合同变成了《终端产品销售合同书》;在合同中还有一款,明确注明“本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加盟费也变成了服务费;该合同还规定,除了进货返还服务费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退还服务费。从合同上几乎找不到对方违约的地方,杨先生自己看完合同后,反而感觉是自己违约。对于合同,我们先暂且不谈,再看其他的证据。
总部给杨先生开具的服务费收据,金额为9800元,交款人栏署名为杨先生,上面盖有总部的财务章。这份证据和合同相互印证,证明总部公司收取了杨先生服务费(实际上是加盟费)。
关于宣传手册,这个问题就大了,刚才我们一起浏览了总部的官方网站,手册的内容和网站基本一样。宣传手册内把总部公司描述成为一家十分有实力的公司,“公司成立于2004年……”,然而在总部提供给杨先生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面,十分清楚表明,该公司2007年才成立,睁眼说瞎话!手册还吹嘘公司又是去国外考察,又是约请国内专家论证,最后得出结论小型超市有上百亿的市场,利润空间十分巨大;而且其公司的品牌运作得更是相当成功,单店一年就可盈利20万,这还是保守估计,看到这些让我想起《大腕》里的台词。就是这些不切实际的宣传,仍然蒙蔽了很多不明真相的加盟商。
关于订货单和产品。经过杨先生前期与总部的协商,总部已经将部分货款退给你,并收回大部分的货物。杨先生拿来的几件产品有的完好无损,但是总部仍然拒绝回收;有的产品属于三无产品,没有生产日期,没有生产厂家,没有生产许可证;其中竟然还有奥运产品——福娃挂件,未经许可竟敢公然销售奥运特许产品,这是明确禁止私自销售的,一旦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到将面临高额的行政罚款。杨先生说,他去考察的时候,总部展厅的产品都很新颖,质量也好,而且价格便宜,而签合同后,然而总部发来了如此多的垃圾产品,让他根本无法销售。
关于开店手册、员工手册和授权书。这些材料可以说明双方之间是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产品销售关系,而总部却在处心积虑把特许经营伪装成单纯的产品销售,就是为了规避《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因为通过我的进一步审查,总部根本不具有开展特许经营的资质,其大力宣扬的“×××”品牌(商标)还没有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单这一点已经违反的《条例》的规定。而且总部在多处违反了《条例》的规定,包括该公司没有在商务部备案;没有直营店;自开业至今还不到两年,就发展加盟商;更没有按照《条例》的规定向杨先生披露相关信息等等。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总部公司就开始招商,向杨先生收取服务费(加盟费),颁发授权书,要求加盟店统一装潢,统一形象,统一标识等等,违规操作,骗取加盟费。
其次,关于杨先生的经济损失。除了加盟费和货款外,杨先生为了开店,通过中介租赁了门面房,并进行了装修,并购买灯箱、货架等开店必需用品,以上事实都有相关的证据支持。杨先生提供了与中介公司签订的中介合同,中介公司开具的中介费收据7000元;杨先生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这份合同与中介公司的合同可以相互佐证。因杨先生的仅仅营业十天(创业第一步网www.cyone.com.cn),为了避免更大损失,杨先生不得不中断合同,缴纳了违约金和房租,共计2万多元。另外,杨先生为了开店,进行了装修,装潢,并购置货架,安装灯箱,都支付了一笔费用,以上所有花销都有相应的收据,这些都可以作为杨先生的经济损失向对方主张。
通过审查分析这些证据材料,我认为杨先生可以起诉,至于是否能够完全胜诉,我不敢保证,但是我会尽力为杨先生争取最大利益。
四、并不适用违约责任
“针对此案,是依据什么提起诉讼呢?”我问自己。
杨先生和总部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该案肯定从契约角度分析。关于合同,在法律上有多种救济措施,杨先生可以提违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甚至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是以不同理由提起诉讼,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不同,诉讼难度也不一样,其判决也不一样。哪一种最能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就用哪一种救济措施。
如果以对方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显然对杨先生十分不利,首先,这份合同是对方制定的,关于自己的责任规定的很少,其次,对方也没有违约,而合同中的条款主要是为制约加盟商退出,除非你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否则就构成违约,进而承担很重责任。在此进一步说明,限于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很多加盟商总是从违约角度考虑,一旦认为对自己不利,就主动放弃了诉讼,其实对于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有很多救济措施,而不仅仅是违约。
杨先生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总部公司并没有按照《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杨先生披露相关信息,比如其直营店的分布情况,其商标是否注册的情况等等。但是如果杨先生以此作为维护个人权益的法律依据的话,他虽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对于他的其他损失,难以得到最全面的保护。
杨先生还可以主张合同无效,通过上面分析,总部公司并没有直营店,而且开业还不到两年,还没有注册商标,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总部根本不据有开展特许经营的资质,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杨先生和总部之间的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总部公司是在《特许经营条例》生效之前就已开展特许经营,而且杨先生和总部签订合同的时间在2008年3月份,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在2008年5月份之前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可以没有直营店,也可以经营时间不足1年。因此以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其理由仍然不很充分。
杨先生还可以以总部隐瞒重大事实,对其欺诈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经过我仔细分析,总部对杨先生的欺诈有三个方面:宣传上面的欺诈、产品的欺诈、隐瞒重大事实。在宣传上的欺诈问题比较突出,上面已经分析过,无论是总部的网站上,还是宣传手册上,总部夸大利润,虚构事实,严重误导杨先生的意愿,致使其加盟;在产品上面,也有不容质疑的事实,对方将伪劣的奥运特许商品,未经授权就提供给杨先生;将一些三无产品、粗制滥造的产品提给杨先生,这些产品都无法销售,这显然是一种欺诈;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总部应当披露相关信息,而没有披露,实际上就是隐瞒了重大事实真相,以致误导了杨先生加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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