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一次开庭
“杨先生,明天上午9点在34法庭开庭,不要迟到!”我给杨先生打电话叮嘱他别忘了开庭。
终于到了对簿公堂的时侯了。第二天一大早,我们提前半小时到达法庭,被告仅委托一名律师出庭。因该案适用简易程序,仅有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法官按照审判程序依法公开审理。
首先我代表杨先生宣读起诉状,并进行举证。我向法院提交了十九份证据。
第一份证据:被告的营业执照,证明被告是适格的主体,并同时证明被告的欺诈性。被告在宣传资料上宣称自己成立于2003年,然而根据营业执照登记日期,被告仅成立于2007年。
第二份证据:合同书,证明被告收取了杨先生的加盟费9800元。
第三份证据:出货单,证明被告发给原告的大都是劣质产品。
第四份证据:部分劣质产品,含有三无产品,奥运特许产品,其他伪劣产品,证明被告在产品上存在欺诈性。
第五份证据:加盟费收据。被告收取了原告9800元服务费(加盟费),然而被告并没有支付对价的特许经营资源,构成了对原告的欺诈。
第六份证据:宣传手册,被告利用宣传手册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原告加盟,签订合同,对原告构成了欺诈。
第七份、第八、第九份证据,被告的开店手册,员工手册,授权书。证明被告实际上是开展特许经营,然而被告并无开展特许经营的资质,没有注册商标,没有直营店,因此对原告构成了欺诈。
第十份证据,某网站关于被告欺诈加盟商的报道,进一步证明被告欺诈原告的事实。
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份证据,证明杨先生因加盟而开店,租赁房屋、所遭受的损失。总额为33375元。
第十六、十七、十八份证据,被告装修,装潢、购买货架的费用,证明原告因为被告的欺诈,误导签订了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份证据,货物运输单据,原告将部分伪劣产品发还被告的费用,证明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被告律师针对我方的证据,能否认的绝不认可,一口咬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销售合同书,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对我方提交的劣质产品,更是不予承认,辩称不是其生产的,但是被告律师承认出货单是被告的。其实出货单和产品是相对应的,而且出货单上面明确注明了“福娃挂件”等名称;特别是对自己制作“精美”的宣传手册,被告更是极力反对;对于杨先生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法官进行了法庭调查,询问被告律师,被告是否可以向法庭提交特许经营资质文件,被告律师否认双方是特许经营关系,直接表示不提交。因为被告律师否认宣传司手册是被告制作的,法官要求其提交自己的宣传手册。同时法官表示,原告也可以提交证据进一步举证。
休庭,一周后再开庭。
庭后,杨先生小心问我,案子会不会输?我微笑告诉他,在法庭上,律师一般都会尽量找对方的证据瑕疵,进而否认证据的效力,这只是一庭审种策略。有些证据否认不了的,比如他们的产品,上面既有他们的标志,又和出货单相互印证,法官肯定会认可这份证据;对于房屋租金,我们有合同,有收据,有发票,证据与本案有无关联性,需要法官的裁量,而不是律师简单否认的。关于宣传手册,上面有被告的大量信息,一般也否认不了。但是为了稳妥起见,我建议杨先生再对被告的网站宣传做一次公证,佐证宣传手册的内容,杨先生采纳我的意见,事不宜迟,为了防止被告关闭网站,我们直接奔往最近的公证处,对被告的网站宣传又做了一份公证。
然后,我们静等下次的开庭。
七、最终的判决
“梁律师,明天上午10点在35法庭开庭。”法院书记员打电话通知我。
第二天上午,我和杨先生准时到法庭,被告委托一名律师出庭。
开庭后,出现了戏剧一幕,我还没有出示网站公证书,被告律师直接认可了我方提交的宣传手册,承认是被告制作的。如此以来,我们更加释怀了,另外,网站公证书更加证明被告虚假宣传的事实。
被告又补充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信息,证明被告在商务部已经备案,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我认为该证据提交日期晚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日期,不能排除被告欺诈原告的事实;同时,被告还有一个招商项目,该备案信息不能说明被告对其超市连锁项目进行了备案。另一份是丰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被告试图证明即使违反了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不是必然无效,但是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合同,而不是主张合同无效,另外该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应作为证据。
接下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我结合证据从三个方面综合论证被告具有欺诈性的情节,特别是对被告认可的部份证据,我认为已足以证明被告夸大利润、虚假宣传,利用欺骗和隐瞒重要事实手段和原告签订合同,以致原告造成很大损失的事实。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应当撤销,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律师仍然强调被告没有欺骗原告,其宣传手册不是合同一部分;宣传手册中关于利润的计算数据,仅供参考使用,而不是对原告的承诺,因此被告没有欺骗原告。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而是销售合同,被告没有向原告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被告也没有向原告隐瞒重要事实;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其装修,装潢的照片,被告也没有强制要求原告统一标准进行装修,装潢,因此原告的装修,装潢费用与本案没有关联,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开始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询问我方是否同意调解,我用征询的眼光看了杨先生一眼,杨先生十分坚定说不同意!因杨先生不同意,法官也不再询问被告的意见,直接宣布退庭,择日宣判。
杨先生对被告的行为相当生气,已不再同意与其调解了,不过最后的结果证明杨先生是对的,一个月后,杨先生从法院领到了胜诉的判决书。法院不但判决撤销合同,而且还判决被告退还杨先生加盟费,并赔偿经济损失,总额达到5万元,几乎是完胜。虽然被告还声称要上诉,但是最终也没上诉,被告知趣的选择了赔偿杨先生的损失,此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点评:杨先生最终赢得了诉讼,除了律师的努力,法官的公正以外,杨先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也是本案胜诉的重要因素之一。杨先生虽然被骗,但是他保留了加盟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所以原告的证据充分,再一点,杨先生能够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为其赢得了时间,最终能够胜诉并挽回损失。其实,诉讼并非想象那样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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