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疑问: 我在一家贸易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因业绩不佳进行裁员。公司经理与我商谈后,双方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我在该公司工作已经3年多了,按规定可以拿到4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共2万元左右(每月工资平均有5000多元)。可我没有想到的是,财务人员发给我的补偿金只有1万多元。财务人员称,补偿金的确是2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请问,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