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赵女士与南京某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并约定三个月试用期。合同中约定,赵女士工作岗位为内勤。在赵女士三个月试用期期间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赵女士安排到公司营销部门当推销员。赵女士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由,不同意赵女士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赵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 分析: 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代表其个人。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本案中,该公司前任领导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即构成违约行为。当然,企业法人代表发生改变后,新任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经营负责人,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重大调整,对人员使用作合理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