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通常是由相关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同时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同时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即注册地址);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2、签字验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常要求全体股东及公司任职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证件原件亲自前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当场签字验证。 3、受理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准备好上述资料,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呈送上级机关受理,一般45天内决定是否核准,核准后一般10天内核发营业执照。 (五)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 1、资料准备: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原件的双面复印件各一份(外企还需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公司公章; (3)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 (4)注: 1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港澳人士需提供港澳通行证;台湾人士需提供台胞证;军人需提供军官证。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关提供相应的证书或登记证明。 3请用A4纸复印资料,必须复印清楚,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要求姓名、证件号码、照片、发证机关、有效期均清晰可辨,如不清楚或缺一份均不予办理;提交的资料供我单位存档使用,不再退还。填表时需用签字笔,不得涂抹。涉密单位须提交保密机关的证明文件。 2、申请流程: (1)公司应当在营业执照被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照到相应的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申领代码证的手续。 (2)收费:按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缴纳证书费及技术服务费。 (3)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书和申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有关登记事项。 (4)赋码:按国家标准和上级分配的码段赋予单位代码。 (5)发证:申请单位按规定领取代码证书。代码证书有正本、副本、电子副本(IC卡)之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申请税务登记证 1、业务说明: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5、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逾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 7如属重复****,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 8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