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是一种化解矛盾的理性选择。但由于不少人对劳动仲裁的时效、程序等不熟悉,在依法维权过程中也跑了些冤枉路。就读者咨询较多的相关问题,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周贤日博士,请其为劳动者“支招”。 劳动发生争议化解渠道多 典型个案:广州市番禺区某公司职员张小姐近期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有的朋友建议她提起劳动争议调解,有的朋友建议她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也有的朋友建议她直接向法院起诉。张小姐咨询:用什么渠道维权比较好? 权益指导:张小姐的咨询是劳动者实际发生劳动争议时常见的困扰。 首先,申请劳动仲裁并非依法劳动维权的唯一选择。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协商、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等。当劳动争议发生,劳动者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很多情况下,双方的劳动争议就能迅速化解,对双方均有利。 其次,协商和调解是可选择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前提,没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因此,案例中的张小姐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上述相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是未经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劳动仲裁要注意时效 典型个案:公司以王先生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半年后,王先生得知,公司当初辞退自己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但是事情已经过去半年,王先生还能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么? 权益指导:要用好劳动仲裁依法维权,不要超过申请时效是前提。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案例中的王先生虽然已经被公司辞退半年,但是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的仲裁时效,如果公司当初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仍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 考虑到现实中的复杂情况,法律还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特殊情况下时效可以延长。而且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出现争议,及时依法申请仲裁仍是首选。时间过长,各种情况变化,证据容易灭失,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 “一裁终局”有助迅速维权 典型个案:市民李先生询问,劳动仲裁“一裁两审”有时会拖得很长,是这样吗? 权益指导: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不是终局仲裁,有些用人单位明明理亏,也要“玩程序”,劳动仲裁输了,又去法院一审,有时还要二审,走完“一裁两审”。不过这是少数,现在仲裁和审判的标准已经趋于基本统一。 为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法律规定部分案件可以“一裁终局”,主要适用于两类: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仍可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则要在严格的前提下才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撤销。同时,劳动者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案件,可申请仲裁机构裁决先予执行,由仲裁机构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