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增强科技研发能力。对区级、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首次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复核或再次认定的,给予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产学研合作创新。对本区优势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的产学研创新项目,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效益突出的给予不高于项目研发投入的20%补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依托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工作经费,资助企业申请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业最高资助10万元,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最高资助2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技术示范应用。对企业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项目,项目总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补贴,最高20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建立行业标准。对主导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效益特别显著的,适当提高奖励,最高50万元;对承担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实施的,以促进标准制定与实施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 设立区级技术创新基金。推动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并配套支持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立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10万元,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财政奖励。设立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对获得区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对获得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支持建设园区科创功能载体建设。区级和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海市“四新”经济创新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智慧园试点园区,以项目形式给予专项资金无偿资助,最高100万。 第二十三条 支持科技创业苗圃建设。对市级、区级科技创业苗圃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等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补贴。科技创业苗圃租赁场所经营的,按照其租金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总额最高80万元;利用自有场所经营的,按照房屋使用面积市场租金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总额最高8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对国家级、市级、区级众创空间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等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100万元补贴。众创空间租赁场所经营的,按照其租金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总额最高100万元;利用自有场所经营的,按照房屋使用面积市场租金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支持孵化器建设。对国家级、市级、区级孵化器以及加速器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等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150万元补贴。孵化器、加速器租赁场所经营的,按照其租金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总额最高150万元;利用自有场所经营的,按照房屋使用面积市场租金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总额最高1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支持孵化企业落户。根据区级、市级、国家级孵化器以及加速器上年度孵化毕业、并在本区落户的毕业企业数量,分别按每家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支持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对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及专业实验室等各类专业平台,经认定为区级、市级、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每平方米300元、600元、1000元的开办费补贴;其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数达到100家次以上的,经认定,根据其对区贡献,在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八条 支持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为在校大学生及毕业8年内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股权和债权投资,并给予房租减免、创业培训、工商注册、创业交流、融资对接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区域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业大赛、投资路演、主题论坛等活动。对承办区级创业活动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市级创业活动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全国性和国际性创业活动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第三部分 加快人才集聚,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 第三十条 设立人才专项基金。设立2亿元区人才发展资金、5亿元区创业扶持引导资金,用于支持本区重点产业领域、重点产业园区、重点事业单位优秀人才及其人才梯队的集聚、培育和发展。 第三十一条 优秀人才薪酬补贴。对认定的优秀人才,按照优秀人才服务企业5年内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8-16%标准,采取阶梯式累积方式,给予企业高薪激励补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