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支持优秀人才创业。对优秀人才带技术、项目在松江注册创办科技类企业,优先安排入住本区相关创业孵化器,区人才发展资金给予3年租金补助;给予企业5年内的核心创业团队人才薪酬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与补贴, 按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8%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支持优秀大学生留松。录用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作为企业储备人才,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储备人才在3年内发展良好并实现年收入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0.5%,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四条 补贴引进人才居住。区重点扶持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在本区租房自住者,可给予5年内的租房补助;在本区购买产权房者,按与单位累计签订服务合同在5年以上、承诺服务10年以上、实际服务期已满2年且业绩突出的条件,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与用人单位按1:1出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区重点扶持单位录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紧缺技能类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的科技创新人才、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的储备人才,可给予3年内一定的租房补助。 第三十五条 选拔区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选拔,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命名表彰。区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每月享受3000元和2000元区政府人才工作津贴,享受期3年。领军人才、拔尖人才获得国家、市、区科研项目和研究课题的,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资金;出版学术著作的,择优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资金。 第三十六条 大学生暑期实习实践补贴。符合一定条件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学生,在经认定的松江企业暑期实习的,且每月薪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可分别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和20%给予企业和大学生一定补贴。
第四部分 完善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撑力度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补贴;对在E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对新三板、E版挂牌企业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享受转板后差额补贴政策;区外企业迁至本区成功挂牌上市的,再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第三十八条 设立创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投向众创空间、孵化器,加大对创新创业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三十九条 支持各类金融投资主体在松江发展。对新引进的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包括新引进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基金(机构)及其管理企业,根据其投资规模、实到资金(募集资金)、行业排名、投资本区企业情况、经济贡献等,给予最高1200万元的开办补贴。对其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不高于购置价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对新引进的其他如财富管理、商业保理、金融服务等新兴金融机构,参照持牌金融机构扶持政策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四十条 支持融资租赁业集聚发展。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到位,运营正常、税收贡献突出的,给予最高1200万元的开办补贴。对其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不高于购置价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根据其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补贴,最高500万元。对购入区内先进制造业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最高500万元。 第四十一条 创新发展科技信贷及保险业务。扩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融资试点,探索开展“投贷联动模式创新。进一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营事业部或科技支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便捷、有效的信贷支持。鼓励科技保险产品创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值服务。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金融产品融资体系。构建较为完善的科技金融全产业链,进一步拓宽创新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对金融投资机构为区内重点企业或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的,政府为其提供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贴息贴费等配套服务。完善实施有关试点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快推进相关试点工作,全面落实股权和分红激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政策。
第五部分 加强规划引导,提供坚实空间保障 第四十三条 大力发展各类高水平现代产业园区载体。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园区,经认定,按照原区考核目标超额完成部分的50%以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用于支持优秀园区改善环境、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和载体,优化配套、降低企业入驻成本、支持企业发展等。鼓励优秀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在本区开发运营新园区,按照其开发建设投入的3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十四条 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根据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合理确定用地类型,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投资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明确新产业项目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等内容,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四十五条 提高规划审批效能。根据园区整体转型发展情况,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及时对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执行按规定调整和完善。在园区交通、环境及配套设施等考量范围内,鼓励提高园区土地利用率。 第四十六条 用地指标配置。每年预留一定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支持二次开发,在每年因工业用地减量化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中要确保安排适当比例用于产业发展及二次开发。 第四十七条 鼓励工业区改造提升。支持老工业园区加大投入,改善软硬件环境,提高配套水平和服务能级,经评审认定,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