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在审查企业个别申请选择性销售制度时掌握的基本标准是商品在销售中需要营业员、店铺等条件的支持,商品特性与销售条件的吻合性是企业选择销售商的本质性标准。这种本质性标准对于确保该商品的适当流通是合理的、必要的。企业在运用这一本质性标准时不是差别化的,能够确保符合该标准的的销售商都能参加。 另外,欧盟原则上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还规定不能以数量标准为理由申请选择性销售制度。所谓数量性的标准主要指两种情况: 第一、按照销售额完成指标选择销售商,即不能以销售商的业绩作为选择标准; 第二、在一定地区内限制销售商的数量,即不能以某一地区销售商数量太多为借口选择销售商。 选择性销售制度是建立在生产商与销售商签订的交易协议之上的,协议的具体内容是衡量该制度是否可以获得许可的重要方面。一般而言,交易协议最普遍的条款是厂家对销售商的交易行为和销售方法作出限制。比如,厂家要求销售商必须按照厂家制定的价格销售,否则取消交易资格。再比如厂家要求销售商保持一定的销售方法,例如化妆品厂家禁止销售商采用自助销售方式,必须采用面对面销售方式等。 对这些具体协议条款的审查,各国掌握的标准有较大的差异。一般而言,欧盟禁止厂家以破坏价格和不执行厂家的销售方法为由排除销售商。对不执行规定的销售商,厂家可以单方面解除交易关系。日本对厂家限制销售方法的做法也做出了规定:如果厂家以确保商品的安全性、保证品质、维护商标信用等合理的理由对零售商的销售方法进行限制,可以获得法律的认可。将同等条件追加给其他零售商的做法也不违背反垄断法。生产厂家如果能够说明采用特定的销售方法是必要的、合理的,那么厂家限制销售方的做法是被认可的。在这里,作出判断的依据是商品特性,商品本身是判断的直接对象。 三、选择性销售制度的申请和批准 对个别企业而言,在实施选择性销售制度之前最好经过申请和批准程序。在这方面,各国也存在很大不同。欧盟具有比较完善的申请和批准制度;日本没有正式的申请和批准制度,但建立了事先咨询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可以明确告诉厂家哪些做法不违法。 在欧盟,供应商要采用选择性销售制度需要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者必须属于第三项条款规定的四种情况。提交的申请必须同时包括基于第85条第三项条款将自己排队在垄断禁止之外的个别适用申请(notific-ation for exemption)和请求确认自己不属于第85条第一项条款禁止范围的申请(applic-ation for negative clearance)。申请受理后,欧盟委员会将申请书递送成员国的主管机构,给予发表意见的。然后将申请的主要内容向利害关系者公告,给第三者发表意见的机会。最后与“限制行为与垄断咨询委员会”协商,做出决定。通常,在一个决定中对契约中的某些条款给予适用许可,对其他条款给予不干涉证明。 欧盟委员会在决定中可能附加一些条件和义务,适用许可是受时间限定的,一般的有效期是5到15年。适用许可在有效期满后,如果满足第85条第三项的要求,可以通过申请继续成立。欧盟委员会如果认定决定的基础和事实发生变化,可以取消和变更决定。除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之外,决定的内容在政府公报中刊载利害关系者(包括申请者之外的第三方)如果对此决定不服,可以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 在申请提交到欧盟委员会到作出决定之前,申请书具有使申请者行为免受处罚的作用,即欧盟委员会对两种情况不能作处罚: 第一、申请书中请求批准的行为; 第二、申请书未记载、在申请之后发生的、在适用许可决定未通知之前的行为。 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保障。欧盟批准选择性销售制度申请的标准是比较模糊的,申请者除了要从商品特性上解释限定销售商的必要性之外,还可以通过其它理由陈述。 日本的“流通?交易惯例指针”建立了事前咨询制度。该制度规定,当企业提出事前咨询请求时,公正交易委员会事务局可以对企业咨询的问题给予必要的解答,帮助企业认识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咨询的问题与法律规定不相抵触,可以明示该问题不会受到法律措施的干涉。事务局的答复可以附加时间限制和其他条件,当作出答复的基础和事实发生变化后可以撤回答复。咨询的内容和答复除涉及企业机密部分之外,要毫无保留地公布。答复一般对所咨询问题以“不予追究”的形式下达,但并不意味着是最终结论,答复是由公正交易委员会事务局作出的非正式决定的,是一种行政指导和咨询,不代表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判断。对咨询问题进行公布的目的是向其他利害关系者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答复有不同意见的利害关系者可以先例申请异议和抗诉的权利。 对事前咨询问题的答复不属于法律措施,也不是行政处理决定,这一点与欧盟不同。欧盟委员会作出的“不予追究”或免除垄断适用条款的决定具有法律性质。但是,事前咨询制度作为“流通?交易惯例指针”的外延,可以检查选择性销售制度的适用界限,对企业正确实施选择性销售制度是有益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