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费的预提税
一般的许可协议只写明特许经营费的数额,并特地注明这是受许方应支付特许方的全额费用(已经扣除了任何税费),可能双方忽略(或故意回避)了一个问题,即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费的预提税。它的法律依据是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对特许权使用费进一步细化,是指“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受许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将20%的税款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除,即特许方实际上只能得到扣除税款后的“全额”费用。
六、特许经营的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17条要求,特许方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向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于2000年制定了《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施行)》(2000年1月26日)。不过,这种备案是自愿的,不是强制的,而且并不是任何特许经营企业都可以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特许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和三家加盟店;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备案的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