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被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 (二) 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三) 维护连锁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 (四) 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特许者应在正式签约至少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特许申请者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这些资料至少应当包括∶ 特许者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蔍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 特许经营申请者也应按特许者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