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与“商标使用许可”的区别 行为中,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行为。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后,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合同副本必须报商标局备案。同时《商业管理办法》中也规定,合同必须在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双方要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合同》,但我们在判断案由上要从整体的法律关系性质考虑,如果一个行为只涉及单纯的商标使用许可,那定“商标使用许可纠纷”无疑,但如果许可的是组合的经营资源,如商标,专利,经营模式等,那笔者认为应属于“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加盟连锁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千变万化,人民法院不能光凭当事人签订了所谓的“加盟连锁合同”就简单地认为其为“合同纠纷”,而需要从其内在法律特征入手,剔除与其相类似的经营行为,从而准确把握行为的本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