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件是对主合同的补充说明,附件三的标题是装饰、设备标准,该附件是格式合同条款,从该房的设计看,只有公共卫生间,并无室内卫生间和排水设施,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没有将不存在的设施去除或说明,引起了原告的误解,开发商存在过错。” 但是,这点过错不足以解除合同。 因为“目前我国对商业营业用房并不要求配备卫生间和排水的相关规定,该商业营业用房未发现质量问题,不影响商业用途,被告也不存在迟延交房……不存在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存在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