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没有进行客观比较的情况下,明示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看上去比其他公司的连锁加盟系统更加完善,更有优势。
4.是否充分说明了中途解除合同的条件及违约金。(二)为了防止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超越其应有的权限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防止特许经营合同出现个别条款强化特许人的优势地位,如:没有正当理由的被特许人数量限制;供货数量的强制要求;没有正当理由的降价促销的限制;签约后变更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合同到期后,超越合理范围的限制竞争义务等。这些不合理条款会使特许人获得不当得利。
2.防止特许经营合同整体上使特许人处于优势地位,如:对所经营商品的限制及对经营方式的限制;对销售额的特别规定;是否有权解约以及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期限等条款。
3.关于销售价格,由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经营的商品面向相同的消费群,实施相同的营销战略,因此特许人可以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向被特许人提出建议销售价格。但是,如果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有不合理的价格限制条件的时候,就可能会出现限制销售价格等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发生。在《反垄断法》未及时出台的背景下,这一问题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特别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从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来看,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特别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预测销售收入、预测费用与实际发生额出现较大差异问题;是否返还特许经营费问题;特许经营费的计算方法问题;被特许人与特许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清算问题;特许经营网点区域限制问题;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违约金问题等。
(一)预测销售收入、预测费用与实际发生额出现较大差异问题特许人在募集被特许人加盟时所提出的预测销售收入等数据,往往是根据已有加盟店的平均收入估算得出的,因此,被特许人经营中的实际发生额未必会高于这些数据。因此,被特许人应该要求特许人明确给出数据的计算依据,进而向已经加盟的被特许人了解情况,并且认真与同行业的其他店铺进行比较,以确认特许人提供的数据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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